IVA《個人自願安排》 | 《個人破產》 | |
申請前 | 較穩定的職業及收入 | 欠缺還款能力 |
申請期間 |
提供現有的資產負債狀況 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新借貸之原因 |
需要合理交代最近數年間之資產轉移 可能需要對半年內之新借貸負上法律責任 |
執行期間 | 沒有破產身份 不會知會僱主,現職不會受到影響 每月供還定額款項,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代名人處理還款事宜 可出任管理階層 可繼續經營生意 可以保留現有的專業牌照 多數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 可保留及申請銀行賬戶 可繼續保險供款 避免再作借貸, 而一般銀行或財務機構均不會接納其貸款申請 享有出入境自由 可自費旅遊 一般為期三年至七年,視乎欠債及還款額 代名人會每年檢視債務人之收入與財務狀況, 然後向債權人報告 |
有破產身份 如屬敏感性行業 (如: 紀律部隊或金融業),需要知會僱主, 現職不一定得到保留 入息扣除基本生活費後,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 破產官監察日常生活 不可出任管理階層 不可經營生意 多項專業牌照(如:會計師或律師牌)不能保留 物業將交由破產管理處變賣 只能開立一個新銀行賬戶以作出糧之用 需停止保險供款 根據法例,如借貸一百元以上,須申報其破產身份 離境受到限制,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 不可自費旅遊 一般為期四年,可延長為八年,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 |
執行期後 | 沒有破產記錄,信貸評級影響較少 | 永久保留破產記錄,嚴重影響信貸評級 |